邳州要账公司讲述奶奶主张带孙费,不同于保姆费
时间:2024-09-30点击:25次 来源:邳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pz.hflmwl.com/
1、原告吴某系被告兰某之母,兰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吴某长期为兰某、刘某带孙,付出了大量精神和劳动。3、兰某向吴某出具承诺书,约定每月向吴某支付保姆费8000元。4、刘某分多次向吴某支付现金,在微信中也同意向吴某支付保姆费。新疆高院认为,吴某作为祖母,其带孙、分担行为是基于血缘关系、亲子关系、伦理常情的一种精神和劳动的双重付出,客观上也减损了其健康、精力、金钱以及追求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自由,其向儿子兰某、前儿媳刘某主张带孙费不仅具有情理上的合理性,也具有法律依据。吴某原审提交兰某书写的承诺书及说明等证据,拟证实兰某承诺其与刘某每月向吴某支付保姆费8000元。兰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等证据,拟证实刘某亦同意向吴某支付保姆费。从上述证据来看,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可吴某带孩子辛苦且应支付费用。对于费用数额,如简单依据兰某出具的承诺书及说明记载数额计算,与我国传统价值观念不符,亦有悖吴某带孙的初心,不利于家庭和谐及孩子成长。原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酌定兰某、刘某向吴某支付部分费用妥当。
本案的法律关系既不是单纯的合同之债,也非无因管理,更不存在侵权和不当得利之说,但是从常理出发,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代孙付出承担一定的补偿费用,但该费用单独数额不能仅以双方约定为准,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家庭关系和原告的实际付出成本,综合考虑,否则有违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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