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打工人而言,没有什么比按时收到工资更开心的事了。房贷、车贷、旅游、购物……工资不仅保障生存和日常生活的稳定,还在一定程度上能给人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在劳动者看来,合理的工资是激励,能够激发工作的热情。但个别老板缺乏诚信和道德意识,故意拖欠工资以谋求自身利益,想着能拖一天便是一天,殊不知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年度第8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犯罪嫌疑人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被立案侦查的案例。此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面对工资被恶意拖欠的时候,要学会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理,作为发放工资一方时,万不可找各种理由而拖欠员工工资,蔑视法律的后果只能是被法律严惩!
第8案
“无良老板”不动真格不认罪
犯罪嫌疑人隋某某,男,本科文化,是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隋某某雇佣张三(化名)为泥工,未结算劳动报酬人民币60000元。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雇佣李四(化名)、王五(化名)等十人工作,未结算劳动报酬人民币136993元。
2022年3月3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隋某某名下公司开具法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隋某某在期限内全额支付张三、李四、赵六(化名)等十一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6993元。但隋某某以逃避方式拒不支付。2023年2月15日,被依法传唤至新埠海岸派出所接受审查,对此隋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2023年12月19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人民币196993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屡教不改,拖欠成瘾
据被害人李四阐述,自己在2021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29日,由犯罪嫌疑人隋某某带领到其名下某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口国兴某店内从事木工工作,应得报酬人民币19033元,随后隋某某支付李四人民币8333元,仍欠款10700元。李四多次讨要,也曾向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过此事,该大队工作人员多次出面,但隋某某拒不支付。
“他没有单独给我写过欠条,但让我代表自己给木工组写了一张人民币32100元的欠条,里面还有其他两个工友的报酬。我多次打电话给他,他都以没钱为由来搪塞,并且扬言可以去法院起诉他,后来干脆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
被害人王五说,他的情况和李四差不多,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0月1日期间,他也在隋某某承建的国兴某店项目内从事泥工工作。工作期间应得报酬人民币25555元,但隋某某仅支付人民币11250元,一直拖欠人民币14305元。个人讨要多次无果后,便向海口市美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但隋某某仍找各种理由拖欠。“2021年10月11日,作为泥工组的代表去讨薪时,收到他写的一张人民币57223元的欠条,里面除了我,还有其他4个工友的钱。”
被害人张三、赵六、孙七(化名)也表示,自己曾多次联系隋某某讨要薪水,并且向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最后都以隋某某找各种理由搪塞而告终。
法不容情 自食恶果
2022年3月3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隋某某名下某装饰有限公司开具三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隋某某必须限期全额支付李四、王五、张三等11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96993元,隋某某以逃避的方式拒绝执行。
2022年5月7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对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23年2月16日犯罪嫌疑人隋某某被传唤至海口市公安局新埠岛海岸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3年2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新埠岛海岸派出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隋某某至派出所接受审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隋某某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认罪认罚。
本案中,隋某某在提起检察院公诉前已将拖欠工资全部结清,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检察官:法律为打工人撑起“保护伞”!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拖欠工资属违法行为!当劳动者感受到自身合法利益被侵害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合法权益。及时求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切记不可做出妨碍、扰乱秩序等错误讨薪行为。而作为发放工资一方时,在收到有关部门责令后,应当立即将拖欠的工资及时发放,不可找各种理由搪塞、恶意拖欠工资。
标题:邳州讨债公司介绍老板恶意拖欠工资,法律为打工人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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