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讨债公司介绍丈夫去世后,留下的债务妻子该还吗?

时间:2024-09-30点击:23次 来源:邳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pz.hflmwl.com/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举债

后该方意外去世

其所欠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一起了解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法律问题

邳州讨债公司的案情简介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谢某陆续在赖某处赊购农资产品。2022年1月20日经赖某与谢某核对,谢某欠赖某货款20000元,并于当日向赖某出具欠条。后谢某因病去世。案涉欠款到期后,赖联系谢某的妻子陈某还款未果,故将陈某、谢小某(谢某与陈某之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谢小某偿还谢某欠款2万元及利息。

陈某辩称,谢某已经死亡,债务也应该消除,该债务我不知情,与我无关,且谢某生前已经付了部分货款。

谢小某未到庭答辩。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案涉欠款发生于谢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案涉欠款系因购赊农资产品产生,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案涉欠款用于谢某与陈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陈某应对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二:谢小某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可不负清偿责任。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谢某遗有一套房产。谢某去世后,谢小某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其未明确表示放弃谢某遗产的继承,故其依法应在继承谢某遗产范围内对谢某所负的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赖某主张谢某生前欠其货款2万元,提交了谢某签名捺印的欠条、送货单等为证。陈某辩称谢某生前已付了部分货款等,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依法认定赖某与谢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依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谢某尚欠赖某货款2万元的事实。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偿还赖某欠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谢小某在继承被继承人谢某遗产范围内偿还赖某欠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语境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指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全部财产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十分重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大额借贷、赠与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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